13
MAR
2026
SUSTAINABLE
第一條 (訂定目的與法源依據)
為健全本公司董事會監督職能、落實公司治理並提升財務資訊透明度,特依《公司法》、《證券交易法》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「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」及「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」等相關法令規定,設置審計委員會,並訂定本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(以下簡稱「本規程」),以資遵循。
第二條 (審計委員會之職權)
本審計委員會為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職責,其主要職權如下:
-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事項之審議。
- 公司財務報表及重大會計政策之查核。
- 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、修正及有效性之評估。
- 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、考核、薪酬及其獨立性之監督。
-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、解任、報酬及其獨立性與適任性之評估。
- 重大資金貸與、背書保證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重大資產交易事項之審議。
- 公司遵循相關法令、主管機關規定及公司內部規章之監督。
- 董事會或法令規定之其他應由審計委員會行使之職權。
第三條 (組成及人數)
- 本審計委員會由本公司全體獨立董事組成。
- 本審計委員會設置委員共 三人,均為獨立董事,其中至少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。
- 本公司現任審計委員會委員如下:
- 召集人:獨立董事(職稱:)
- 委 員:獨立董事(職稱:)
- 委 員:獨立董事(職稱:)
第四條 (任期)
本審計委員會委員之任期,與其擔任獨立董事之任期相同;因故解任董事職務者,即當然解任其審計委員會委員資格。
第五條 (召集人及會議主席)
- 本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。
- 召集人負責召集並主持審計委員會會議;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,應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;未指定者,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。
第六條 (會議召開及通知)
- 本審計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臨時會議。
- 會議召集應於開會七日前通知各委員,並載明會議時間、地點及議程;但遇有緊急情事時,得隨時召集並以適當方式通知。
第七條 (出席、表決及決議方式)
- 本審計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始得開會。
- 本審計委員會之決議,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- 本審計委員會之決議事項,應提報董事會。
第八條 (列席人員)
本審計委員會得視議案內容,通知本公司相關部門主管、內部稽核人員或簽證會計師列席會議,並提供必要之說明或報告;列席人員對於會議內容負有保密義務。
第九條 (會議紀錄)
- 本審計委員會之議事,應作成會議紀錄。
- 會議紀錄應詳實記載會議日期、屆次、出席及列席人員、討論要點、決議事項及各委員之意見。
- 會議紀錄經主席及出席委員簽名或蓋章後,應妥為保存,並依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。
第十條 (經費與資源)
本審計委員會為執行職務所需之經費及外部專業諮詢資源,得經董事會核准後,由本公司負擔。
第十一條(施行及修正)
- 本規程經審計委員會審議,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,並納入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一環。
- 本規程之修正,亦同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