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3
MAR
2026
SUSTAINABLE
第一條 訂定目的
為健全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制度,落實公司治理並符合上市(櫃)公司相關法令規定,爰依《證券交易法》第十四條之六及相關法令,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,並訂定本組織規程。
第二條 適用範圍
本委員會之組織、職權、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,除法令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,悉依本規程之規定辦理。
第三條 委員會之組成
- 本委員會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,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。
- 本委員會成員應全數由獨立董事擔任,其專業資格與獨立性,應符合主管機關及證券交易所(或櫃買中心)之相關規定。
-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董事會同,連選得連任。
第四條 主任委員
- 本委員會應由全體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,對外代表本委員會。
- 主任委員負責召集並主持本委員會會議;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,應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。
第五條 職權事項
本委員會主要職權如下:
-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政策、制度、標準與結構。
- 定期評估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,並據以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。
- 確保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與個人績效、公司營運成果及長期股東價值具合理連結,並避免誘發短期投機行為。
- 就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決議,於董事會討論時,應由召集人或指定委員列席說明。
- 審議其他依法令規定或董事會交辦與薪資報酬相關之事項。
第六條 會議召開與頻率
-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,並應依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。
-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,並應於會議七日前通知各委員,並載明會議事由;緊急情事者,得隨時召集之。
-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,並應於會議七日前通知各委員;緊急情事者,得隨時召集之。
第七條 會議出席與決議
-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。
- 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- 本委員會成員對於會議事項,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,應於當次會議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,並不得參與表決;必要時亦應迴避討論。
第八條 會議列席人員
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,得視需要邀請本公司相關部門主管、內部稽核人員或外部專家學者列席說明,但列席人員不得參與表決。
第九條 議事錄
- 本委員會會議應作成議事錄,記載會議時間、地點、主席、出席人員、討論事項、決議結果及其他重要事項。
- 議事錄應由主席及紀錄人員簽名或蓋章,並於會後妥善保存,供董事會及相關單位查核。
第十條 決議之執行
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,應提報董事會決議或備查,並由相關單位負責執行。
第十一條 資源提供
本公司應提供本委員會必要之人力、資訊與行政支援,以利其順利運作。
第十二條 保密義務
本委員會成員及與會人員,對於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公司機密,應負保密義務,不得對外洩漏。
第十三條 本規程之訂定與修正
本規程之訂定及修正,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。
第十四條 施行
本規程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