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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R
2026
SUSTAINABLE
第一條 目的及法源依據
為健全本公司董事及高階經理人之提名制度,落實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,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相關法令規定,依《證券交易法》、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》、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》(或公開發行公司準用之相關規定)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,特設置提名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,並訂定本組織規程,作為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一部分。
第二條 適用範圍
本規程為本公司內控制度之一環,適用於本公司董事(含獨立董事)及高階經理人之提名、審查、評估與管理作業,並作為內外部稽核及主管機關查核之依據。
第三條 委員會職權
本委員會依公開發行公司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精神,執行下列職權:
-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高階經理人之提名政策、資格條件、遴選標準及程序。
- 審查董事(含獨立董事)候選人資格、獨立性及適任性,並提出建議名單送董事會決議。
- 審查高階經理人之任命、解任及續任案件,並提出建議送董事會核定。
- 定期檢討董事會成員之結構、專業背景、性別多元性、經驗配置及獨立性。
- 配合公司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,評估董事及高階經理人之整體適任性。
- 其他經董事會交辦,與提名及公司治理相關之事項。
第四條 組成、成員資格與任期
- 本委員會由董事會決議設置,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。
- 本委員會成員應由董事會自全體董事中委任,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二分之一。
- 本委員會應至少一名成員具備公司治理、人力資源或法律、會計等相關專業能力。
- 本委員會成員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;董事職務解任時,其委員資格即行終止。
- 委員出缺時,應由董事會另行補選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
第五條 會議召集與內控程序
-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。
-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;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,依公司治理及內控制度指定代理人。
- 會議通知應於會前送達全體成員,並載明會議時間、地點及議程;必要時,應檢附相關審查資料,以利委員充分審議。
- 本委員會開會時,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始得開會。
第六條 決議方式與利益迴避
- 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。
- 委員對會議事項,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時,應於會議中主動揭露,並依法令及公司治理原則迴避討論及表決;相關情形應明確記載於會議紀錄,作為內部控制及稽核查核之依據。
第七條 會議紀錄與資訊揭露
- 本委員會會議應製作完整議事錄,載明會議日期、出席人員、議程、討論要點及決議結果。
- 議事錄應經主席簽認,並妥善保存,列為公司內控制度文件。
- 本委員會之運作情形,應依相關法令規定,於年報或公司網站揭露。
第八條 內控支援、稽核與查核
- 本委員會執行職務時,得要求公司相關部門提供必要之資料、報告及說明。
- 本委員會之運作,應納入公司內部控制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範圍,並作為主管機關、會計師及其他相關單位查核之依據。
第九條 施行與修正
- 本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,並納入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。
- 本規程之修正,亦同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