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7
APR
2026
SUSTAINABLE
第一章總則
-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,定名為高登車體塗裝藝術股份有限公司。
-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:
- F114030 汽、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
- F114050 車胎批發業
- F114010 汽車批發業
- F106010 五金批發業
- F214010 汽車零售業
- F214030 汽、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
- F214050 車胎零售業
- F401010 國際貿易業
-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,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
- CA04010表面處理業
- CD0103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
- E901010油漆工程業
- F113020電器批發業
- 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
- F113990 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
- F114990 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批發業
- F213010 電器零售業
- 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
- 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
- F213990 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
- F214990 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零售業
- 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
- 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
- JA01010 汽車修理業
- JA01990 其他汽車服務業
- 本公司轉投資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,並及得對外保證。
-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高雄市,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。
-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。
第二章 股份
-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180,000,000元,分為18,000,000股,每股金額新臺幣10元,分次發行。
-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,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,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。
- 股東名稱記載之變更,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,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,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均停止之。
第三章 股東會
-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2種。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,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,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。
-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,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,簽名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。
-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,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,無表決權。
-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,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,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- 本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時,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,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。
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
-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。
- 本公司設董事2人,監察人1人,任期三年,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,連選得連任,並準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。
-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,其代理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辦理。
董事開會時,董事得由其他董事代理出席。
於經本公司全體董事同意,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,而不實際集會。 -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,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。
第五章 經理人
-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,其委任、解任及報酬,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。
第六章 會計
- 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,由董事會造具(一)營業報告書(二)財務報表(三)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之各項表冊依法提請股東常會,請求承認。
- 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貳分,但公司無盈餘時,不得以本作息。
-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,應提撥0.1%為員工酬勞。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,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。
-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款、彌補累積虧損,次提10%為法定盈餘公積,其餘除派付股息外,如尚有盈餘,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。
- 本章程未訂事項,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。
-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95年3月7日
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05年4月11日
第二次修正於民國106年8月09日
第三次修正於民國108年6月27日
第四次修正於民國108年8月27日
第五次修正於民國110年5月06日
第六次修正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
第七次修正於民國113年01月19日
第八次修正於民國113年05月13日
第九次修正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
